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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其他分类方法

一、按课税目的为标准分类 1、财政税。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财政税。 2、调控税。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调控税。这种分类体现了税收的主要职能。 二、按税收的侧重点或着眼点为标准分类 1、对人税。凡主要着眼于人身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人税。早期的对人税一般按人口或按户征收,如人头税、人丁税、户捐等。在现代国家,由于人已成为税收主体而非客体,因而人头税等多被废除。 2、对物税。凡着眼于物的因素而课征的税为对物税,如对商品、财产的征税。这是西方国家对税收的最早分类。 三、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与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四、其他 1、以征收的延续时间为标准: 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 2、根据税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为标准: 可分为一般税和目的税; 3、根据税制的总体设计类型 :可分为单一税和复合税; 4、根据应纳税额的确定方法: 可分为定率税和配赋税; 5、根据征税是否构成独立税种: 可分为正税和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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