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形可以申请“简易注销”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3、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注意: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哪种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