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文科技有限公司

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

价格:面议 2020-05-22 01:27:50 753次浏览

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我国在2001年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增加了地理标志保护的条款。这些条款在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正中予以保留。

在我国,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受到保护。按照2013年修正后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之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可以是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能够标示某商品来源于该地区的其他可视性标志,而地区名称无需与该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但是,《商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被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地理标志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为了履行Trips协议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特殊保护的规定,2003年颁布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附加保护作了特别规定。该办法第12条规定,对于“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社标网是一家以数据为核心,致力于为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提供商标查询、商标监测、商标驳回数据、商标异议数据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的互联网公司。智能图像查询算法已经更新上线,欢迎会员朋友使用,使用方法很简单,直接上传商标图样——选择类别——一键查询即可显示查询结果,赶快试试吧!同时我们推出了个人VIP会员(399元/年),企业VIP会员(2999元/年),还有更多优惠查询包,点击查看详情!

店铺已到期,升级请联系 18571669776
联系我们一键拨号18610188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