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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香港公司-挂水牌规定-很多人选择注册香港公司

价格:1000 2020-08-21 10:42:01 226次浏览

注册香港公司条件要求

公司的名称(须有英文名、中文名可有可无);

一位股东或以上(须年满18周岁);

一位董事或以上(须年满18周岁,可与股东同为一人担任);

股份数目:最少一股,所有已发行股票视作已缴付;

注册地址(该地址须在香港,我司可提供多个商业地址供客人选择,首年免费);

法定秘书(香港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必须委任一名法定秘书,法定秘书须由香港公民/永久居民/法人担任。一般而言,由我司提供,首年免费。);

须从事正当生意;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某地方备存登记册。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可以印本形式或电子形式备存。

香港逐步收紧注册条例,并对国内人在香港注册香港公司及在香港银行开立的账户加强监管。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93条规定:要求完成注册的香港公司(是指所有注册的公司),需在注册处登记的地址大厦内,将自己的公司名称挂在显眼处,香港注册处、税局、银行将作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将下达检控罚款通知单。

公司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和业务场所展示其名称,并置于可让访客易于看见的位置(业务场所指公司经营业务并向公众开放的办事处和所在地点、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除外)。此项新规定将取代现时要求公司把其名称或紧附于办事处(或其营业地点)外面的显眼处的规定,让公司在展示名称方面更具弹性。

考虑到公司服务提供者和清盘人的惯常做法,在下列情况下,展示有关公司名称的规定可予免除:

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来没有会计交易。

公司已就其财产委任清盘人、接管人或经理人,而有关地点也是这些人士经营业务的地点。

该规例第3条订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

联系人:詹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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