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F963标准介绍ASTMF963是由美国商务部国家标准局主持制定的美国玩具检测标准,目前新版本号为ASTMF963-17,并已于2017年9月01日成为强制标准。
该标准对出口美国市场的玩具产品有普遍要求。
1.1材料品质
玩具中以用新的或复处理过的材料制成。如果使用复处理过的材料,必须将其精制以使其危险物含量符合1.3.1的要求。
1.2易燃性
玩具中使用的非纺织品(不包括纸)材料不能是易燃的,上述易燃定义按照联邦有害物质条例(FHSA)16CFR1500.3(C)⑹(Ⅵ)的规定。为达到试验目的,玩具中使用的任何纺织物应符合16CFR1610的要求。
1.3毒性
1.4电/热能
由额定电压120V的分流电路操作的玩具必须符合根据FHSA发表的16CFR1505的要求。
1.5脉冲噪音
在距玩具表面25CM的任何位置时,玩具不能产生瞬间声级超过138分贝(20微牛顿/平方米)的脉冲噪音。声级测量必须采用16CFR1500.47规定的仪器。测量时玩具和仪器与墙壁、天花板或其它大型障碍物相距都必须至少为1米。玩具hy帽(TOYCAP)在按16CFR1500.47测试时,其声级水准不得超过138分贝,如果玩具hy帽(TOYCAP)在按上述方法进行测量时声级水准超过138分贝,必须按16CFR1500.86(a)⑹要求有警告说明和给CPSC的通知。
1.6小对象
本条款的要求是为减少对象对36个月以下儿童造成的摄入或吸入危险
1.7可接触利边
玩具不能有可触及的含潜在危险的利边。供成人组装以及在组装前含有未经保护、有潜在危险的利边的玩具,必须应按5.9加帖标识。
1.8可触及利尖
玩具不得有因以一原因产生的可触及潜在危险利尖:玩具的结构,紧固不良的装配零件,如金属线、销、钉、U形钉;栽切不良的金属片;螺丝的毛刺、带毛刺的木件。
1.9突起
本要求涉及供8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中的潜在危险突起。本要求目的在于减少当儿童跌在刚性突起时可能产生皮肤刺伤的危险,例如未受保护的轴端、操作杆、装饰物。由于眼睛和嘴内部的极端敏感性,本要求没有也不准备对身体的这些部位提供保护。如果突起物显示对皮肤产生刺伤的潜在危险,必须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保护,例如将金属末端弯曲或加上表面光滑的保护帽或盖以有效增加可能与皮肤接触的面积。
1.10钉和紧固件
钉和紧固件不得产生锐尖、锐边、摄入或突起的危险。钉和紧固件的不得突出以致能触及。用做轴的钉和紧固件的附加要求见1.14。
1.11金属丝和杆件
用在玩具内部的金属丝和杆件,如果在使用和合理可预见滥用试验后可触及,其末端必须加以处理以避免存在潜在危险的和毛刺,必须折弯或用光滑的保护帽或盖来保护。用在玩具中起啬刚性或固定外形的金属丝或其它金属材料,如果可用适用的外力弯曲60度角,按5.12进行试验时不能断裂而产生危险、边缘或突起危险。在组件(金属丝或杆)主轴距组件(金属丝或杆)与玩个主体交叉点的2±0.05in(50±1.3mm)处,如果组件长度不足2in(50mm)时则在组件末端处垂直施加作用力,上述作用力必须如下[误差±0.51b(±0.02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