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
2)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如临时性房屋需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中发现安全问题。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对象可为整幢建筑或所划分的相对独立的单元,也可为其中某一子单元或某一构件集。
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该民用建筑的使用史、当前安全状况和今后维护制度,由建筑产权人和机构共同商定。对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建筑,其目标使用年限应按现行相关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