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四川省境内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
二、法定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以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请条件:
0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0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有出版物批发业务;
0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米;
04,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05,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载明单位的基本情况
2.《四川省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登记表》
3.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即可,无房屋产权证的,按照各市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提供证明文件;
4.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具备进货,库存,销售功能的管理软件)应提供购买发行管理软件的凭证,自主研发的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情况说明和管理系统图片截屏。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出版物批发企业的公司章程
7.涉及网络销售的提供相关链接标识截屏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可向所在地市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州)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审批。
2.申请人也可以向省新闻出版局提交材料。
3.省新闻出版局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和不需要取得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省新闻出版局窗口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成都市外委托市州局核查)
5.省新闻出版局窗口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批复文件,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不同意的批复文件并说明理由。
四川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核发成都图书经营许可证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青羊区,高新区,武侯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都区,新津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