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有: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两人或两人以上无效,将票面金额部分转让的也无效。 以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联,单位应出示公 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 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1.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失票人到承兑银行挂失时,应当提交三联挂失止付通知书。 2.承兑银行接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从专夹中抽出联汇票卡片和承兑协议副本,核对相 符确未付款的,方可受理。 3.在联挂失止付通知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第二、三联于登记汇票挂失登记 簿后,与联汇票卡片一并另行保管,凭以控制付款。 4.商业承兑汇票遗失,由失票人向承兑人挂失。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付款 付款是指票据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绝拒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持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