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
3.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4.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6.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