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议付 (1)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延期付款 (1)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