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店应当配备至少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仅经营乙类非药的一类店,各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会同行政审批部门,试点简化审批手续、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一类店药品营业场所面积(指使用面积,下同)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县级(含)以上城区不少于40平方米;
2.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20平方米;
二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和1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类店药品营业场所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县级(含)以上城区,单体药店不少于80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60平方米;
2.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40平方米。
三类店应当配备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和2名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三类店药品营业场所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1.县级(含)以上城区,单体药店不少于100平方米,零售连锁门店不少于80平方米;
2.县以下农村地区不少于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