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特点 1.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手续费);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商业承兑汇票加盖出票人签章,签章必须清楚。 出票人将签发好的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收款人后,出票行为即告完成。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所谓提示即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以行使或保全其票据权利的行为。
付款人是汇票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委托其支付汇票金额的人,付款人并非因出票人的支付委托即成为当然的票据债务人,而是必须经其承兑。在承兑之前的票据付款人为出票人,在承兑之后的票据付款人为承兑人。 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的受领汇票金额的初票据权利人。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日期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附件一的规定书写。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出票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的汇票丧失流通性,其后手不得再转让。
申请条件 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能够提供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 3.要求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必须是合法且要素齐全,即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票据法》 [3] ,符合制度规定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的条款要求,汇票上没有“不得转让”和“质押”等字样 4.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 5.贴现申请人经济效益及资信情况良好 6.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