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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水路运输的承运人必须是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中国远洋运输企业、沿海水运企业、内河水运企业和个体水运专业户,托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等。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⑴货物重量和体积的计算有其自己的特殊方式。整批货物的重量由托运人确定,承运人也可以进行抽查。散装货物重量,承运人可以通过船舶水尺计算。货物按体积计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应提出重量和体积。

⑵合同履行期限受自然条件(气候、水情等)的影响。合同履行期限通常包括起运港发运时间、每一换装港时间和运输时间。由于自然条件因素所造成的误时,不计算在运期之内。

在托运前必须将货物的包装和标记严格按照合同中有关条款,国际货协和议定书中条,项办理。

(1)货物包装应能充分防止货物在运输中灭失和腐坏,保证货物多次装卸不致毁坏。(2)货物标记,表示牌及运输标记,货签,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记号和号码,件数,站名,收货人名称等。字迹均应清晰,不易檫掉,保证多次换装中不致脱落。

运输过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辆,再装其他危化品前,必须彻底清扫,洗刷干净。清洗时要在的地方,严禁明火,使用洗刷工具,残渣残液和废水不得随意排放,要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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