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国内和国际信用证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一样
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境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有限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小,于境内的贸易结算。
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适用范围是各国愿意在其信用证文本中注明采用该统一惯例开立的一切跟单信用证及备用信用证。其适用范围较大,是境内与境外之间的双边或多边贸易结算的工具。
2、单一形式与双重形式
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只有单一形式,即不可撤销一种形式。对受益人、议付行或付款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等当事人而言,尽管灵活性小,但易于控制,性高。
国际信用证:国际信用证的形式有两种: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就其可撤销性质而言,尽管开证申请人的灵活性很大,但受益人不易控制,性低。
3、不同的遵循原则
国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称《结算办法》)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
国际信用证所遵循的原则目前是国际商会一九九三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下称《统一惯例》)。
4、大类相同、小类大不相同
国内信用证的种类就《结算办法》而言,首先限定在跟单信用证这个范围之内,主要有下列三种跟单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没有小类之分。
信用证的缺点:
1. 手续繁琐
申请开立信用证需要提供大量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这些文件的准备和审核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此外,信用证的操作过程中还涉及到多个银行、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
2. 费用较高
开立信用证需要支付一定的开证费、通知费、修改费等。虽然单次费用看似不高,但长期累积起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存在不符点,还可能产生额外的费用,如不符点费、电报费等。
3. 时效性受限
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和审单都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可能影响货物的及时交付和资金的及时回笼。在某些情况下,如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时效性受限可能导致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受损。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有多种:
一是担保付款的作用:由于一国的卖方不了解另一国家的买方的信誉和支付能力,只有在先付货款,或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才会发货。因为买方银行的信用提供了担保。
二是融资作用:卖方在信用证到期前急需用款时,可以将该信用证质押从第三人处(或者银行)取得贷款。买方也可以申请银行垫款,提出信用。
三是便利作用:除了信用证有担保付款和提供融资的服务外,还对买卖双方有便利的作用。双方的资信调查,对担保登记或质押办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证简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