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一般不可以直接开病假条,但是经正规医院的医师检查后,可以为病人开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等材料,而劳动者可以携带该材料去申请用人单位开病假条。
病历一般项目:姓名,性别,年龄,婚姻,民族,职业,出生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身份证号,邮政编码,电话,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叙述者(注明可靠程度)。填写要求:(1)、年龄要写明“岁”,婴幼儿应写“月”或“天”,不得写“成”、“孩”、“老”等。(2)、职业应写明具体工作类别,如车工、待业、教师、工会干部等,不能笼统地写为工人、干部。(3)、地址:农村要写到乡、村,城市要写到街道门牌号码;工厂写到;车间、班组,机关写明科室。(4)、入院时间、记录时间要注明几时几分。(5)、病史叙述者:成年患者由本人叙述. 1、每次就诊均应填写就诊日期,急诊病员应加填具体时间。 2、请求其他科会诊时,应将请求会诊目的、要求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清楚,并由本院高年资医师签名 . 3、被邀请的会诊医师(本院高年资医师)应在请示会诊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 4、门诊病人需要住院检查和时,由医师填写住院证。 5、门诊医师对转诊的病员应负责填写病历摘要。 6、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病历证明是患者就医情况的真实记录,具有法律效力。在某些情况下,如申请保险理赔、工伤认定、残疾评定、病假申请等,需要提供病历证明以证实患者的健康状况和就医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