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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批准修订关于食品接触塑胶和制品法规EUNo 10/2011的 授权物质的清单

孙小娜    2018-06-13 10:23:40    8216次浏览

欧盟发布法规(EU)2018/831,修订(EU)No 10/2011关于食品接触塑胶材料和制品授权物质的列表,根据本法规,修订了(EU)No 10/2011附录一,自2018年6月26日起生效。

在本修正案生效之前,符合(EU)No 10/2011的塑料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2019年6月26日前仍可投放市场直至售罄。

本次(EU)No 10/2011附件一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列表第822条和974条替换为:

物质号码

CAS 号码

物质

特定迁移限值(mg/kg)

备注

822

-

高氯酸盐

0.002

-

974

939402-02-5

亚磷酸,混合2,4-双(1,1-二甲基丙基)苯基和4-(1,1-二甲基丙基)苯基三酯

10

SML表示为4-叔戊基苯酚和2,4-二叔戊基苯酚的亚磷酸盐和磷酸盐形式的总和。2,4-二叔戊基苯酚的迁移量不得超过1mg/kg。

2.增加以下条目:

物质号码

CAS 号码

物质

特定迁移限值(mg/kg)

备注

1066

23985-75-3

1,2,3,4-四氢萘-2,6-二甲酸二甲酯

0.05 mg/kg

仅用于制造塑料多层材料中聚酯非食品接触层的共聚单体,该材料仅用于与附件三表2所列食品模拟物A、B、C和/或D1相接触的食品。第8栏中的具体迁移限制是指该物质及其二聚体(循环链和开链)的总和。

1068

2530-83-8

[3-(2,3-环氧丙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

-

仅用作施胶剂的一种成分,用于处理玻璃纤维增强低扩散塑料(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碳酸酯(PC)、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热固性聚酯和环氧双酚乙烯酯)。

在经过处理的玻璃纤维中,每种反应产物(水解单体和含环氧的环二聚体、三聚体和四聚体)的残留量分别不得超过0.01 mg/kg和0.06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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