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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正确处理的探讨

王经理    2023-06-27 06:24:53    494次浏览

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正确处理的探讨

在卫生监督实践中,如何处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是经常遇到且易引起争议的实际问题。“食品卫生法释义”对此作了“销毁”的解释。我们认为这样处理不妥,愿陈述管见,以供探讨。

《食品卫生法》第9条,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分为12类。

该法第4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有6种行政处罚。“食品卫生法释义”中对此明确规定为:(l)责令停止生产经营,(2)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食品,(4)没收违法所得,(5)罚款,上述5项处罚应当一并作出。

吊销卫生许可证。据此,凡属“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皆应销毁处理。对此,我们认为不妥。所谓销毁,词典中解释为“烧掉、毁掉”。日常监督工作中常用焚烧、深埋以销毁固体食物;用倾倒的方法销毁流体饮料。但销毁处理于对人体危害无法除去且无再利用价值的食品,一般数量不大。而对数量较大,且有再利用价值的食品,一般皆尽可能地利用而并不作销毁处理。

《食品卫生法》第42条释义中举例:如生产经营未按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食品,属违反本法第9条第12项的规定,按本条规定实施处罚。据此,凡查获的未按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食品皆应销毁处理,这在实际工作中是行不通的。众所周知,各地对外埠食品的索证率普遍较低。如果将遍布市场的未索证食品皆予销毁,目前是不现实的。我们认为,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本着既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又充分利用于社会的原则,视情况分别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对人体危害无法除去且无再利用价值的食品,予以销毁。如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霉变、油脂酸败的糕点,胖听、变质的罐头兽医判定销毁的畜、禽肉类,毒鱼、毒贝及毒策,自然死亡甲鱼、鳝鱼、河蟹,用非食品原料制作的掺杂食品,如用甲醇兑制的白酒掺人红砖沫的辣椒粉,用工业颜料配制的饮料等。

加工复制及无害化处理。凡通过一定加工能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食品,一般皆应作加工复制。如花生米黄曲霉毒素超标可通过挑拣除去霉粒而达标;河豚鱼干、鱼错头的特殊加工;对某些病畜肉尸的无害化处理如冷冻、产酸、高温、炼食用油等皆为此列。

无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食品抽样检验。目前市销食品素证率普遍较低,发现未索证食品且感官又无异常者,一般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限期追索产地的检验合格证。由于市场进货渠道繁杂,以货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故事后追索证明多数无望,且往往货物周转,时过境迁,产地已无同批食品,既使追索来证明亦无意义。故一般均采取就地抽检的方法。依据抽检结果,结合现场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如《山东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1)未索取同批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2)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与采购的食品不符的;(3)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被涂改的;(4)索取仿造的检验合格证明的;(5)检验合格证明中的检验项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6)感官检查怀疑采购的食品有卫生质量问题的。卫生行政部门检验结果,对采购的食品做出卫生学评价。符合卫生要求的,准予销售;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其它可疑食品,亦可采用此法。

改作他用。凡大宗污染变质食品,往往不作简单的销毁,而多改作他用。本市曾先后将霉变小麦50吨,地瓜淀粉5.82吨改作医用酒精的原料;严重酸败的花生油7.5吨改作工业用油。此种处理方法各地广泛采用。

对当作食品误用的物品恢复原来用处。常见的将桐油误作食用油;将亚硝酸钠误作苏打、食盐用。也有用怡锗假充蜂蜜等仿造食品。皆可通过调查、袱验确证后,恢复其原来的用途总之,“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复杂,情况不一,不可一概作销毁处理,应本着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又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原则,根据食品的种类、数量、价值,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程序,能否改作他用,加工复制的难易,对环境有无污染,其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分别情况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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