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2、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
3、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登记表(或学籍卡),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应附在学籍管理档案后;
4、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要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5、学校在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学生监护人能否休学的明确答复。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6、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7、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