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有下列病史之一者:癫痫病、癔病、夜游症、恶性肿瘤、精神病。
2、凡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洽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慢性肾炎、麻风病。
3、凡有下列疾病者:器质性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其它影响教学工作的疾病。
4、凡有下列生理缺陷者: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严重的口吃、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5、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若心律异常、杂音明显,应进一步做心电图或彩超。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应加做“两对半”。若血糖异常,应进一步检查是否糖尿病。